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综合甲等设计资质评审专家库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评审专家队伍,保障设计资质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设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综合甲等设计资质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及评审专家的选聘、抽取、考核、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甲等设计资质评审专家库,是指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组建,存储设计资质评审专家信息,具备专家抽取、管理和服务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专家库管理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参与设计资质评审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专家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综合甲等设计资质评审专家库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组织专家选聘、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监督专家评审活动;
(四)处理专家违规行为。
第六条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家的推荐、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助部级主管部门开展专家考核评价。
第七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评审场所秩序维护,协助主管部门开展专家履职评价,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
第三章 专家选聘与条件
第八条入选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工程设计相关工作满12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工程设计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
(四)具备承担评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专家选聘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申请材料应包括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工作经历、专业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专家选聘程序包括:
(一)申请受理;
(二)资格初审;
(三)专业能力考核;
(四)公示聘任;
(五)培训发证。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聘请参与设计资质评审工作;
(二)依法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
(三)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保密;
(四)及时报告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五)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六)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考核。
第五章 专家库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综合甲等设计资质评审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专家抽取过程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暗示特定专家。
第十四条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具备以下功能:
(一)专家信息管理;
(二)随机抽取专家;
(三)自动通知确认;
(四)评审过程记录;
(五)履职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专家履职评价制度,从专业水平、评审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申请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申请单位任职或提供过咨询服务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评审资格直至取消资格的处理: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的;
(三)不按规定评审的;
(四)透露评审信息的;
(五)收受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