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与依据
为解决本市部分已售公有住房因历史原因(主要集中于2000年前后房改及登记环节)导致部分房屋产权登记档案中记载的共有人信息与实际不符,影响群众正常办理房屋买卖、继承等过户手续的问题,按照市纪委监委要求,依据《关于撤销档案错误信息房改件手续的通知》(锦房改办发〔2017〕1号)精神及“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便民利民”原则,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市本级已售公有住房在办理房改手续及产权登记时,因历史原因导致产权登记档案中记载的共有人信息与实际不符,且因此造成当事人无法正常办理房屋买卖、继承等过户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的信息档案更正。本指引发布之日前已完成撤件或重新办理的,不纳入本指引调整范围。
三、处理路径
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以下任意一种路径办理。
(一)路径一:撤销原房改手续后重新办理(适用于原产权单位/管房单位存续且可出具证明的情形)
办理流程:依据《关于撤销档案错误信息房改件手续的通知》(锦房改办发〔2017〕1号)精神,按以下程序办理:
1.当事人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房改购房档案;
2.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
3.提供个人实际状况的相关材料;
4.房屋管理(产权)单位出具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后能够重新办理房改业务的证明;
5.到市住建局领取已售公房撤件审批表;
6.按表中要求填写,经审核后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恢复居住权,而后重新办理房改手续。
所需材料清单:
1.申请人身份证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原房改购房档案(调取件)
3.书面申请
4.房屋管理(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
5.《已售公房撤件审批表》
(二)路径二:信息更正后办理更正登记(适用于原产权单位/管房单位已不存在、无法出具证明或当事人选择此路径的情形)
办理流程:针对原产权单位(管房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出具证明的实际情况,采取“个人承诺+婚姻状况证明+重新核算补缴”的方式办理:
1.明确事实基础:当事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出具参加房改当年(即办理房改手续时点)的婚姻登记档案。
2.落实个人承诺:当事人本人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因信息更正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纠纷。
3.重新核算房改款:由市住建局房改业务科室依据核实后的真实婚姻状况等客观信息,按照当年的房改政策,重新核算应缴纳的房改款金额。如与原缴纳金额存在差额,按多不退少补的原则,当事人需补足差额部分。
4.补缴款项并换发新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依据《已售公有住房历史遗留问题信息更正审批表》中的重新核算结果,收取房改款差额。当事人完成补缴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市住建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补缴凭证,为当事人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
所需材料清单:
1.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
2.原房改购房档案(调取件)
3.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民政部门出具的历史时点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5.《已售公有住房历史遗留问题信息更正审批表》
6.申请人及共有人参加房改当年连续工龄证明(有退休证的可直接提供;无退休证的,可提供人事档案中相关工作材料、原单位工龄证明等替代材料。)
四、职责分工
1.市自然资源服务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档案调取、原权属注销及更正登记。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信息真实性、重新核算房改款、出具审批表及审核意见,指导撤销审批、信息更正工作。
3.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依据审批表办理房改款差额的核算与收缴,提供补缴凭证。
4.民政部门:配合当事人提供办理房改年份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五、特别说明
1.采取路径二的当事人,其承诺书将纳入不动产登记档案。如因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第三人权益受损,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且更正后的权证可能被依法撤销。
2.对于非共有人错误的其他类型档案错误(如面积、工龄等),可参照本指引精神处理。
原文地址:http://zjj.jz.gov.cn/info/1022/1104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