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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燃气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建管家 城市资讯 来源 2026-05-26 23:18:12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燃气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合法合规经营,共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当事人赵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3月,上思县燃气管理部门接到匿名群众举称,上思县那琴乡某某队地磅仓库存在“黑气窝点”。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赵某某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行为,现场查获相关液化石油气钢瓶19瓶,其中规格为15kg/瓶8瓶(重瓶),规格为12kg/瓶7瓶(重瓶),5kg/瓶2瓶(重瓶),12kg/瓶1瓶(空瓶),5kg/瓶1瓶(空瓶)。

二、法律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赵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三、处理结果

2026年4月,上思县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的规定,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211.49.5量罚标准,对当事人赵某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属于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2日

 

原文地址:http://zjj.fcgs.gov.cn/xxcxygs/xxgs/t277234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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