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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分立后新企业能否继承原企业业绩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5-19 12:11:05

根据现行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资质分立后的新企业不能继承原企业的工程业绩,具体政策依据和执行规则如下:

一、业绩继承的禁止性规定

1.法律独立性原则

子公司与原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主体,企业资质和业绩均不具备继承性。资质涉及企业履约能力,分立后需按政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资质核定,且新企业的业绩仅限分立后新承接的项目。

2.住建部明确禁止投标使用原业绩

为防止企业通过原业绩误导招标评审,资质转移(含分立)后,新企业不得使用原企业业绩投标。住建部多次强调,新公司承继原公司业绩将导致投标无效。

二、分立类型的影响及操作规范

|分立类型|业绩归属规则 |政策依据|

|--|-

|存续分立| 原公司保留业绩;新公司仅可通过分立协议明确业务归属,但不可直接使用原业绩投标。 | |

|新设分立| 原公司解散后,业绩按协议分配给新公司,但仅限内部资产分割。对外申报资质或投标时仍不可作为有效业绩。 | |

>例外情况:合并重组的企业可承继合并前原企业业绩,但分立不适用此规则。

三、地方执行细则

1.重新核定资质要求

  • 分立后新企业申请资质时,主管部门仅核定企业资产、人员等基础条件,不认可原企业业绩。
  • 原企业需满足资质标准中的工程业绩要求(需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B级以上项目)。
  • 2.跨省分立程序

    需原企业所在地省级住建部门出具同意函,明确已核定原企业资质及业绩合规性。

    四、风险提示

  • 投标无效风险:使用原企业业绩投标可能被认定为“影响招标公正性”,导致投标作废。
  • 资质申报限制:被降级/吊销资质的企业,其分立前业绩一律无效。
  • >综上,资质分立后新企业仅能通过自身承接项目积累业绩。若需深度了解操作案例,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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