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宽进、严管、重处"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矿山工程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矿业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矿业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动态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动态考核管理遵循"谁审批、谁负责"原则,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管理系统实施。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范围
第四条考核对象为取得矿业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重点考核对象: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三)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的;
(五)以告知承诺、分立合并等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
(六)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情形。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资质动态考核主要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修正文件执行。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是否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
(一)企业资产:一级资质净资产需达1亿元以上,二级资质净资产需达4000万元以上;
(二)注册人员:一级资质需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二级资质需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三)技术负责人:一级资质要求具有10年以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经历和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二级资质要求具有8年以上经历和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
(四)职称人员与技术工人:二级资质要求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第八条人员考核规则:
(一)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所学专业考核;
(二)一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分别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考核;但一人同时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不含注册证书与技术职称组合)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
(三)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标准要求,不累加考核。
第四章 考核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各级住建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开展日常标识监管和动态核查监管:
(一)日常标识监管:对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进行持续监测;
(二)动态核查监管:不定期抽取一定比例企业,核查净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情况。
第十条考核程序包括系统预警、企业整改、部门复核、结果公示等环节:
(一)经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系统发出预警信息并在企业页面标注"资质异常";
(二)被标注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满前完成的可申请提前复核;
(三)整改期满后1个月内,住建部门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
第五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对被标注"资质异常"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各级住建部门应加强对其承揽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第十三条对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省级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集中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结果纳入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作为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