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为基础,合同总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的施工合同。该类合同具备造价可控、风险清晰、结算简洁、发包人造价管理成本低等优势,广泛应用于工期短、图纸完善、工程量明确的房建工程项目。然而,实践中也常常因“图纸与清单不一致”“施工过程中补签联系单”“清单缺陷风险归属”等问题引发结算纠纷。

某项目造价纠纷协调现场
下面,
通过某房建工程的实际案例,
探讨固定总价合同下
清单编制错误能否按实调整的问题
案例简介
某工程地下室混凝土施工,招标清单中明确混凝土外加剂为抗裂膨胀剂;施工图纸要求的外加剂为抗裂防水剂。因两者不一致,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共同出具联系单,确认地下室混凝土外加剂按图纸要求采用抗裂防水剂,施工单位实际亦按此施工。
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按实际使用的抗裂防水剂砼工程量增加费用,同时扣减原清单中抗裂膨胀剂砼的相应工程量。审核单位认为该项目为总价合同,招标清单与图纸不一致属于清单缺陷而非工程变更,故不予调整。
争议事项
合同模式为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双方就施工过程中经各方确认的联系单能否作为结算调整依据、招标清单与图纸不一致的风险由谁承担等问题发生争议。
双方观点
施工单位:
施工过程中各方已通过联系单明确外加剂为抗裂防水剂,实际施工亦按此执行,属于经各方确认的工程变更,结算时应当按实际施工内容调整工程量,据实结算。
审核单位:
该项目为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属于总价包干范围。招标清单与图纸不一致属于清单缺陷,而非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在中标后的清单核对阶段未对清单与图纸不符之处提出质疑,根据合同约定,清单缺陷的后果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结算不应予以调整。
市建设工程造价站意见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8.3.2条规定,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施工单位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的清单核对阶段未对清单中抗裂膨胀剂与图纸不符之处提出质疑,招标清单与图纸不一致属于清单缺陷,而非工程变更。该项目合同模式为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争议部分属于总价包干范围,依合同约定不应调整。
案例启示
总价合同下,招标清单与施工图纸不一致属于清单缺陷,施工过程中的联系单能否作为结算调整依据,关键在于该事项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在中标后的清单核对阶段应充分履行复核义务,逐项比对图纸与清单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及工程量,对不一致之处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并留存记录,避免将清单缺陷风险固化至己方。同时,建议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加强清单编制的内部审核,确保工程量清单与施工图纸保持一致,从源头减少此类争议发生。
文稿来源: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原文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zfhcxjsj/2026-05-14/2260575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