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自治区消防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保障建设工程消防本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消防工程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应遵循合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诚信履约的原则,不得排除法定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 合同签订管理
第四条【主体责任明确化】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签订合应在合同中明确其组织协调、经费保障及手续报审等核心义务。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单位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合同条款应具体载明其执业规范、技术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第五条【合同必备条款】
消防工程合同除符合《民法典》规定外,应当包含以下专项条款:
1.工程范围和标准:明确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及自治区强制性标准,不得约定降低消防设计标准或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
2.各方消防安全职责:划分设计交底、施工管控、隐蔽工程验收、消防设施检测等环节的具体责任。
3.设计变更程序: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需重新报经消防设计审查,并作为合同补充协议备案。
第六条【技术与服务要求】
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合同中明确其能力条件、服务范围和出具报告的法律责任。高层建筑等项目鼓励在合同中约定配备灭火器、灭火毯、自救呼吸器等自救器材。第三章 合同履行管理
第七条【过程质量管控】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对消防设施实行材料报验、过程检测、分项验收制度,施工记录纳入合同履行档案。监理单位应将消防工程施工纳入监理细则,对隐蔽工程、防火材料、管线敷设等实施旁站监理,对不符合标准的工程应及时签发整改通知并报告建设单位。第八条【消防组织与演练】
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或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应明确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九条【验收与备案衔接】
合同履行完毕,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结果作为合同履行的重要依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消防验收申报;属于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完成消防验收备案。第十条【履约纠纷处理】
合同履行中发生涉及消防技术标准的争议,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作为协商、仲裁或诉讼的证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部门协同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消防工程合同涉及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环节实施监督,并将合同重大条款履行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对因合同约定不明或履行不当导致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监管部门应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违反消防技术标准或降低工程质量,造成火灾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可能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