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水挡土墙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与安全性,为工程质量追溯、运营维护、竣工验收及行业监管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技术档案,是指在涉水挡土墙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涉水挡土墙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除险加固等项目的技术档案管理。
第四条技术档案管理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安全、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组织
第五条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技术档案工作负总责,应确保档案管理所需的资源配备和制度落实。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或岗位,配备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技术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将档案管理纳入项目管理程序,与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责其业务范围内产生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移交。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必须办理档案资料交接手续。
第三章 档案内容与分类
第九条涉水挡土墙工程技术档案主要包括施工技术档案和移交建设的工程技术档案两大类。
第十条施工技术档案(企业内部留存)主要包括:
1.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技术交底记录;
2. 施工日志、技术总结及重要技术决策文件;
3. 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在涉水条件下的试验研究资料及总结;
4. 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处理报告及措施实施记录;
5. 有关技术管理的专题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建设单位)主要包括:
1. 全套竣工图纸(含电子版)、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
2. 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进场复验报告,特别是针对水工混凝土、防渗材料及防腐材料的检测资料;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特别是挡土墙基础、墙后反滤层、变形缝及防渗设施的验收记录;
4. 施工测量记录、地基处理记录、永久性水准点位置及沉降观测记录;
5. 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强度试块及抗渗试块的检测台账与统计评定记录;
6. 工程质量检查评定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7. 施工全过程影像资料(含数码照片、录像),重点记录关键工序、隐蔽部位及特殊地质条件的施工过程;
8. 监理通知及回复、工程例会纪要等相关文件;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十二条项目文件在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收集,并实行预立卷制度,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第十三条档案整理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做到分类科学、组卷合理、排列有序。
第十四条涉水挡土墙工程项目文件的分类可按照形成阶段(如前期、施工、竣工)、专业(如土建、防水、测量)等特征进行。
第十五条文件组卷应遵循以下原则:
项目管理文件按事由结合时间顺序组卷;施工文件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如基础开挖、墙身砌筑/浇筑、排水系统施工等)组卷;针对涉水挡土墙特点:墙后排水及反滤层施工记录、水下施工或围堰工程记录、防渗层施工记录等应独立成卷或单独标识;合同文件按合同组卷,检测报告按材料批次或检测项目组卷。第十六条卷内文件排列应规范有序,一般遵循印件在前、定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结论性文件在前、依据性文件在后的原则。
第十七条所有归档文件应确保为原始件,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文字材料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第五章 档案的立卷与编目
第十八条案卷编目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的规定。
第十九条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文件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专业名称、卷内文件主要内容等要素。
第二十条应使用规范的档案管理系统或工具对档案进行统一编号和索引,编号规则应具有性和可扩展性,便于查找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归档文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卷盒及表格,其规格和制成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章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二十二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应根据项目重要性及文件价值参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确定具体期限。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设立符合“八防”(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光)要求的专用档案库房。
第二十四条应积极推行档案数字化管理,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提高档案检索效率和利用水平,同时做好电子档案的备份与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严格履行借阅审批和登记手续,确保档案在利用过程中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章 档案的验收与移交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前,必须组织进行技术档案专项验收。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整体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向建设单位移交的工程技术档案,其内容与质量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要求,移交工作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完成。
第二十八条档案移交时应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未尽事宜,应参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企业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