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小型基本建设与维修工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管理人员及参建各方的行为,防止发生各种不正当行为与腐败现象,确保工程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地方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精神,结合小型基建工程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或集体资金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等小型基建工程项目。所指“管理人员”包括建设单位(含出资方、使用方)的工程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造价审核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协助监管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依法依规原则:所有工程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学校或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办事。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采购、设计变更、结算审计等关键环节必须坚持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确保竞争公平、结果公正。
3. 廉洁自律原则:全体相关人员须筑牢思想防线,增强廉洁奉公和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和不正之风。
4. 责任落实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将廉洁自律要求与工程建设任务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章 关键环节廉洁自律具体要求
第四条 工程发包与合同管理
1. 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采购,择优选定施工、设计、监理单位。严禁违规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
2.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必须同步签订《工程施工廉政合同》或《廉政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 所有招标文件、评标过程及结果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无任何倾向性和指定性条款。
第五条 材料设备采购管理
1. 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遵循“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询价、比价、议价机制。
2. 重大材料询价、品牌选定需有审计、财务或使用部门等多方人员共同参与,确保过程公开、决策民主。
3. 严禁任何个人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供应商,严禁在采购中收受回扣、好处费或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施工现场与签证管理
1.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严格监督。
2. 涉及工程量现场收方、隐蔽工程验收、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等事项,必须由建设单位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与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共同现场核实、签字确认,相关资料必须齐全、真实。严禁个人单独操作或事后补签。
3. 严禁利用工程量签证、材料价格审定、工程结算等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或私报工程量以谋取私利。
第七条 资金使用与结算管理
1.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 工程款支付必须依据合同约定和经审核确认的工程进度,履行规范的审批支付程序。
3. 工程竣工结算需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单位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应独立、客观、公正。最终结算须经建设单位集体审议确认。
第三章 行为禁令与纪律红线
全体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十不准”禁令,划清纪律红线:
1. 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消费卡、贵重物品和好处费。
2. 不准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处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或单位承担的费用。
3.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高消费活动安排。
4. 不准要求或接受相关单位为个人及亲友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工作安排、出国(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或资助。
5. 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工程相关的材料供应、设备租赁、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6. 不准泄露工程招投标、预算控制价等需保密的信息,或为特定投标单位中标提供便利。
7. 不准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串通,在工程质量验收、材料进场检验中弄虚作假。
8. 不准在对外商务谈判、合同签订、价格商洽等活动中单独行动,必须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参与。
9. 不准利用职权对施工单位、供应商进行“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拖延办事。
10. 不准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第四章 监督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八条 内部监督与教育
1. 建设单位应成立或明确廉政监督小组,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嵌入式监督,重点监督关键环节和禁令执行情况。
2. 定期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和法规学习,将廉洁自律作为日常工作会议和党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做到警钟长鸣。
3. 实行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加强岗位间相互监督,防范廉政风险。
第九条 外部监督与公开
1. 自觉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 鼓励群众和媒体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对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3. 按规定对工程项目信息、招标信息、重大变更等内容进行适当范围的公开,提高透明度。
第十条 责任考核与追究
1. 将廉洁自律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和个人绩效评价体系,实行“一票否决”。
2.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单位内部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3.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行贿的相关企业,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限制其参与后续工程投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细则解释
本细则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