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为预防火灾及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南京市消防条例》及《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项目部全体从业人员。消防资质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维护及应急救援等活动,均须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工作方针与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章 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与消防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与职责范围;
(三)保障安全投入有效实施,确保消防设施、应急救援器材配置符合标准;
(四)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重大安全事项。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设置)设置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需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或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体负责:
(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二)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与应急预案;
(三)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
(四)建立并管理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事故及处理情况。
第七条(部门及岗位责任)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承担管理责任;从业人员须履行岗位安全义务,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防火防爆管理)
(一)严禁在办公区、作业场所存放固体酒精、小型燃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
(二)电气线路敷设、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由专业人员进行;
(三)定期清洗餐饮场所排油烟设施,建立清洗验收档案。
第九条(消防设施管理)
(一)按国家标准配置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并定期维护保养;
(二)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三)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第十条(危险作业管理)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需提前申请审批,现场设置监护人员,落实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实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一)每月组织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立即整改;
(二)各部门每周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排查电气安全、消防通道畅通情况;
(三)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闭环管理,重大隐患须报告主管部门。
第四章 培训与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培训计划)每年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培训内容)包括消防法律法规、自救互救技能、岗位风险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宣传教育)利用宣传栏、企业内网等渠道普及安全知识;鼓励员工参与消防志愿服务与公益活动。
第五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根据业务特点制定火灾、触电、坍塌等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组织体系、响应程序及救援措施。
第十六条(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检验预案可行性,提升员工应急能力。
第十七条(事故报告与处理)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预案,抢救人员,保护现场,并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时限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机构报告。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绩效考核)将安全工作纳入部门及个人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九条(表彰与处罚)对落实安全责任、报告重大隐患、参与应急救援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操作、瞒报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辞退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