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文件精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资质申报材料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审查。申报企业应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并授权住建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对在资质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列入信用记录。
二、完善业绩认定管理机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B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C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并标注个人信息。对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时提供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业绩指标真实性、准确性出具的确认函。
施工总承包资质涉及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的,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凡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平台、省级项目监管平台上数据等级为A、B级且信息完整符合标准的,予以直接认定。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业绩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上查询得到的,同样予以直接认定。
三、加强资质申报人员审核监管
企业申报资质的人员必须为本企业在职员工,即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缴纳社保、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申请的各类人员和项目等信息,将在监管平台予以标注,作为审批重点审核对象。同一技术负责人1年内不可重复用于申请相同类别的资质,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业务。
四、规范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申请重新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双向考核。对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按相应资质标准考核原企业和资质继承企业双方的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等情况。企业发生吸收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五、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对已取得资质企业的动态核查应当常态化开展,确保企业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六、优化审批服务与监督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扎实推进资质审批服务信息化建设,所有资质审批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办理进度和结果实现网上查询。完善资质审批系统,量化资质标准,实行清单式、表格式审查,规范自由裁量权。开通网上咨询服务,实时更新资质申报办事指南,公开申报材料清单,严格落实审批时限要求,杜绝违规增设审批条件和随意索要证明材料。
七、健全信用管理与责任追究机制
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建立资质审查函询制度,对被函询企业要求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书面承认在资质申报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建筑资质申报材料审查要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