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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20 15: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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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体系与基本原则

辽宁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形成了以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核心,省级规范性文件和市级具体办法为补充的多层次法规体系。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严格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旨在维护公共利益的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主体与职责分工

根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地需按照要求,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在具体项目中,职责可能会进一步分工,由特定部门负责非住宅房屋及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而街道办事处则负责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市级政府还需加强对下级政府房屋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征收决定与程序规范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具体包括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法定情形。征收活动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项规划要求。程序上,必须严格履行调查登记、组织论证、公开征求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环节,对未履行这些程序的,一律不得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决定公告应当包括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四、补偿机制与保障措施

补偿的核心要求是公平补偿。房屋价值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各市需按规定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对于征收个人住宅,若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征求其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并优先给予保障。对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需综合考虑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纳税情况等因素,通过协商或评估确定补偿标准。补偿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坚持“先补偿、后搬迁”。

五、地方实践与信息公开

辽宁省内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具体办法。例如,《锦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明确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征收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具体工作的体制。法规政策、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评估机构选定等关键信息均被纳入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要求通过政府网站、现场公示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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