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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蓟州区电力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办法

建管家 建筑百科 来源 2026-04-10 21: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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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蓟州区(以下简称“本区”)电力企业资质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市场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资质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发电、输电、供电及电力设施安装、维修、试验等业务,并已取得相应资质许可证的电力企业(以下统称“电力企业”)的资质动态监管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态监管,是指对电力企业资质条件的维持情况、生产经营活动与资质的符合性,以及企业守法守信状况进行的持续性、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四条动态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协同高效、激励守信与惩戒失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本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电力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完善本区电力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实施细则;

(二)建设和维护本区电力企业资质监管信息系统;

(三)组织开展资质核查、专项检查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四)建立并管理电力企业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六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电力企业资质监管相关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

第三章 动态监管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动态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质条件维持情况:核查企业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安全生产条件等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经营活动合规性:检查企业是否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

(三)市场行为规范性:监督企业在招投标、合同履行、电费结算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四)安全生产与服务质量: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电力可靠供应和提供规范服务的情况。

第八条动态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常态化在线监测: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对企业报送的资质信息、经营数据、项目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分析。

(二)现场与非现场核查:结合系统监测预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核查。

(三)信用评价与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四章 监管程序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通过监管信息系统报送企业资质维持、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等相关信息和数据,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监管部门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或接到的举报,应及时启动核查程序。核查可采取要求企业说明情况、提供证明材料、组织现场检查等形式。

第十一条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资质条件不满足要求、违法违规等情形的,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对在动态监管中发现问题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警示提醒:对轻微违规或条件临期不达标的企业,进行风险提示或约谈告诫。

(二)责令整改: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存在的问题,并报告整改情况。

(三)信用记录与公示: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其信用档案,并依法予以公示。

(四)行政处罚: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五)资质处理:对不再符合资质许可条件且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提请上级许可机关吊销或撤销其资质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蓟州区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区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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