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奎屯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行业一级资质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奎屯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奎屯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从事建筑活动的,持有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一级资质企业”)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奎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一级资质企业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一级资质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市场行为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对一级资质企业的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动态监管、惩教结合的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第二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衔接
第五条企业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一级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该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
第六条市住建局应指导企业规范业绩录入工作,确保业绩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未按规定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业绩,在资质核定与动态核查中原则上不予认定。
第七条企业在发生重组、分立、合并等情形需核定资质时,应按规定向资质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市住建局可配合上级部门,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的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章 动态核查机制
第八条市住建局应建立常态化的一级资质企业动态核查机制,完善信息化监管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等是否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九条动态核查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年度核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一级资质企业总数的10%,并可根据监管需要适当提高比例。
第十条动态核查应重点聚焦以下类型企业:
(一)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二)在日常监管中被发现存在严重或多次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三)首次申请取得一级资质未满三年的企业;
(四)被实名举报或投诉涉嫌资质条件不实的企业;
(五)存在违规使用“挂证”人员情形的企业。
第十一条经动态核查,发现企业不再符合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市住建局应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资质的升级、增项,并暂停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企业应在整改期内采取有效措施,使资质条件重新达标。整改期满后,由市住建局组织复查。对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应报请原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处理,直至撤回其资质证书。
第四章 市场行为监管
第十三条一级资质企业应严格遵守建筑市场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市住建局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无资质施工、超资质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及相关业务文档;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一级资质企业应保持良好的信用状况。企业若存在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被暂停投标资格、被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行为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将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五章 企业主体责任与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一级资质企业是保障资质合规和市场行为规范的责任主体,应确保企业资产、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持续满足资质标准,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市住建局应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将一级资质企业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行政处罚、表彰奖励等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在行政许可、政策扶持、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奎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奎屯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