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南沙自贸区按专项政策执行)的资质动态监管活动。
第三条资质动态监管遵循"随机抽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依法依规与公开透明相结合、强化责任与协同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二章 监管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动态监管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技术负责人的从业经历、职称资格及业绩;
(三)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数量、专业配置及社保缴纳情况;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及社保证明;
(五)办公场所、技术装备等基础条件。
第五条监管标准以《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重点审核企业是否持续满足资质许可条件。
第三章 监管实施程序
第六条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一)常规核查:每年按不低于注册企业数量5%-10%的比例随机抽取核查对象,其中乙级资质企业作为重点监管类别;
(二)专项核查:对存在以下情形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1. 人员变动频繁、社保缴纳异常;
2. 被投诉举报存在资质弄虚作假;
3.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 资质申报中存在承诺不实情形。
第七条核查程序包括:
(一)名单确定:通过"三库一平台"系统随机抽取或按风险等级定向确定核查企业名单;
(二)自查自纠:被核查企业应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自查,提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自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现场核查:住建部门组成核查组赴企业注册地或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查,核实材料原件;
(四)结果认定:核查组根据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被核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技术负责人及注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毕业证书;
(三)近三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企业净资产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结果处理与运用
第九条核查结果分为"符合资质标准"、"限期整改"和"不符合资质标准"三类。
第十条对核查发现问题的企业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限期整改:对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
(二)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间在省"三库一平台"标注"资质异常"状态,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三)限制业务承揽:整改期间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四)行政处罚: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核查或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企业,依法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撤回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一)将资质异常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中予以限制;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纳入行业从业黑名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市、区住建部门应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保障动态核查经费,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企业人员变动、社保缴纳等异常情况进行智能监测预警。
第十四条实行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公布核查结果、处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