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施工市场秩序,加强对消防施工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动态考核工作。
第三条动态考核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实行信息化管理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消防施工资质动态考核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态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体系
第五条动态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业资质条件符合性:核查企业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与资格(如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工人等)是否持续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二)工程业绩与质量安全:考核企业在考核期内的消防工程施工项目数量、规模、合同履约情况,重点检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及是否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市场行为规范: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以及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合规性。
(四)经营管理与信誉:评估企业财务管理状况、纳税记录、银行资信以及是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情况。
第六条动态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总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60分至84分为合格,85分及以上为优良。
第三章 考核程序与方式
第七条动态考核原则上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对企业进行轮动式抽查考核。省级主管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考核。
第八条考核程序主要包括:
(一)信息报送与自查:企业应按规定时间通过“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企业人员、业绩、质量安全等信息,并开展年度自查。
(二)系统初评与筛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的填报数据进行自动筛查和风险分析,初步确定重点核查对象。
(三)现场核查:对系统初评发现问题的企业或随机抽查的企业,市级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通过查阅原件、访谈人员、查验项目等方式核实情况。
(四)结果认定与公示:考核结果由市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在指定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企业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申请复核。
(五)处理与归档:考核结果及处理决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与管理措施
第九条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
(一)考核结果为优良的企业,可享有在评优评先、行政许可中提供便利、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等激励措施。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企业,按常规进行监管。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将面临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
1. 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承接新的消防工程施工业务。
2.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依法依规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可提请撤回其资质证书。
3. 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企业在动态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其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予以处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动态考核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